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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第二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争创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为原则,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始终贯穿于事业单位发展服务中,不断发挥事业单位公益性属性。
第三条 学校名称 :九江市柴桑区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熊婷。
第四条 学校类型是公立学校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第五条 学校校址: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镇沿河南路20号
第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办学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所初高中一体的完全中学。
第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4611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举办单位是九江市柴桑区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共九江市柴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宗旨是: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实施初、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初、高中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委。
第十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集党组织集体领导和校长行政负责两个优势为一体,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充分发挥校长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循《教育法》的要求,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单位是九江市柴桑区教育体育局。
举办单位形式下列职权: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事业单位科级干部。
(二)按程序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订草案。
(三)批准事业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四)指导和监督柴桑区第二中学履行党的政策执行、学校管理与教育质量监督、教师队伍与专业发展、教育资源与经费配置和党建与教学专项工作统筹职责。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九江市柴桑区第二中学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党委对学校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三)结合学校实情,制定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行政人员有党委书记雷新江,校长熊婷,副校长赵青、王军、熊进、江新海,纪委书记曾广作,校长助理黄少兵、刘昌辉,工会主席文先保,各处室主任和年级主任。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校长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根据《柴桑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5个内设机构。
各内设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学校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学校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学校举办单位调整的;
(五)学校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8日中共九江市柴桑区第二中学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学校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九江市柴桑区第二中学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5年 4月29日